西安房產律師穆小偉認為:
1、首先這種情形不屬于《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因為這種情況屬于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所以不適用該條;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這種情形應當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將該出資的首付款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相應的婚后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已該出資作為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