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中發生法律糾紛,多數為股權分配不合理,股東侵害其他股東權益和公司利益,通常表現為兩方面:
一是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濫用股東權利,作出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二是存在控股股東不尊重中小股東意愿的情況,以自己的意志取代公司的意志,拒絕為中小股東分派利潤。
同時,公司投資者一方面不想拋棄公司的股權操控;另一方面采用股權激勵方法來增強與公司高管、科技人員的向心力,吸引并留住對公司整體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影響的管理骨干和核心技術人員。因此,公司投資者就會墮入股權操控與人才操控的寸步難行的地步。那么,公司股東擁有哪些股東權利呢?此篇陳士忠律師為大家解讀如何合理分配股東權利以及避免股權法律糾紛。
分析股東權利的性質與含義
大陸法系傳統的公司法理論認為,股權既非債權,又非物權,而是基于股東地位而取得的包括財產權和經營管理權在內的多種權利的集合體。但是近年來許多學者又提出了股權所有權說,股權社員權說,股權債權說等多種學說,這些學說主張不同,差距較大。所以,股權的性質問題,已成為公司法理論的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
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作為公司出資人或投資者,均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法》第四條)股東權或股東權益簡稱股權,泛指公司給予股東的各種權益,詳細的是指股東根據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收益并參加公司管理的權力。
分析股東權利的性質與含義
股東身份權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參與決策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同時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p>
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彼^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p>
退股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營利,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知情權
根據《公司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p>
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購。具體有關股東優先認購權的相關問題,陳士忠律師在另外一篇文章中有專門解答。
小結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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