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債務不能履行時,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法院受理后會拍賣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九十二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財產份額如何確定
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資數額或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業財產的利益和分擔合伙企業虧損的份額。具有如下特點:
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和合伙人的身份關系聯系在一起。合伙人退伙、入伙,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都要發生變化。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甲如果要轉讓自己的財產份額就是聲明退伙的意思表示,丁如果在乙、丙同意下接受了甲轉讓的財產份額意味著其為新的合伙人。
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在合伙企業分配利潤、退伙、解散時才表現為具體的權利,除此之外,是一種抽象的權利,而不是一種隨時可兌現為物質利益的財產權利。
合伙人的財產份額與合伙企業財產緊密聯系。一方面,合伙財產的每個所有者對于合伙財產都具有自己的財產份額。合伙企業財產的共有權是一種可以量化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根據協議中預先約定的比例將共有權分割為同種同質的幾個部分,一個合伙的財產份額即為其中的某一部分。另一方面,合伙人對其財產份額并不意味著他可以對于合伙財產的特定部分主張排他性的獨占權。合伙企業的財產作為共同管理和使用的財產,在合伙企業的存續期間,應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其用途,合伙人不能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權利,只有在合伙企業分配利潤、或退伙或解散時,各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才從合伙企業財產中分離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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