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尚未生效可以違約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合同要生效時才需要履行的,如果合同未生效的,就不存在違約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拒絕履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及期待權的保護
通說認為,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經成立,但須待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在條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處于停止狀態,懸而未決,傳統民法稱為“未決期間”。在此期間之內,雖然法律行為尚未確定生效,但已經成立的附條件合同對于當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體表現為:
1、當事人不得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如果在合同成立后,條件成就前,一方當事人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將構成違約。
2、對惡意行為的反推效力。當事人設定附條件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該合同獲得相關利益,其主觀意愿是希冀和期待條件能夠成就,從而享有合同生效后所帶來的利益。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成立后,在條件未成就前,當事人應當負有消極義務不得阻礙所附條件的成就,使該行為所欲實現的法律效果得以實現,以保護當事人正當合理的期待權,均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以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如一方當事人出于不正當目的,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對其作出相反的推定,此即條件成就與不成就之法律擬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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