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人:張xx 漢族 香港居民 身份證號碼:kxxxxxx
工作單位:北京xxx有限公司 職務c t o
聯系電話:13xxxxxx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高xx間借貸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高xx對“張xy”提起訴訟,“張xy”不是答辯人的戶籍登記姓名,貴院應依法駁回原告的錯誤的訴訟請求。
1987年前,答辯人曾在北京市西城區居住,東城區工作,1987年8月由于特殊原因移居香港后,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由于答辯人在大陸工作生活過程中曾使用過“張xy”名字,大陸的許多人習慣還稱呼答辯人為“張xy”。但本人的準確名字為“張xx”而非“張xy”。
被答辯人高xx起訴對象錯誤,因本案沒有明確的被告,貴院理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的規定,貴院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答辯人既不是豐臺區居民,在豐臺區也無經常居住地,被答辯人高為民不應在貴院起訴答辯人。
答辯人為香港居民,北京市豐臺區既不是答辯人的戶籍所在地,也非答辯人的經常居住地,答辯人此次回到大陸,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一朋友的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被答辯人無權向貴院向答辯人提起訴訟。貴院也不應管轄本案。
三、答辯人不認識被答辯人高xx,也從未向高xx有過民間借貸。
答辯人是北京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之一,擔任公司cto, 兼管財務支出和收入。公司基本帳戶在北京市工商銀行。
2004年3月,祁xx與其好友高xx談好資金往來,要高xx借祁xx四萬元人民幣。因答辯人在兼管財務,所以祁xx電話通知答辯人到海淀區某大廈找高xx取轉帳支票。見了被答辯人高xx后,祁xx電話臨時通知答辯人給被答辯人開一個欠條,然后等祁xx來京后,與高xx結清。所以,答辯人臨時以答辯人的名義,按照祁xx的要求,給被答辯人開了一張收到四萬元人民幣幣種轉帳支票的欠條(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當時,被答辯人給的并不是現金,而是證券公司開出的四萬元轉帳支票(見附件2)。該轉帳支票轉入公司帳戶后,即由祁xx分期分批以報銷此前后時間發生的幾次差旅費為名從公司取走。在此前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也沒有任何來往。答辯人借用支票的行為是公司行為,是公司而非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有過借貸關系。被答辯人應起訴公司而非答辯人。
四、本案涉及被答辯人高xx與祁xx的犯罪行為,不宜作為民事案件來審理。
本案事實清楚,被答辯人高xx與祁xx利用法院訴訟進行的三角詐騙行為可能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構成詐騙罪,答辯人擬向公安機關報案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不應為被答辯人所利用。為被答辯人謀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條件。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所提要求和事實不符合,為維護法律尊嚴,保護港澳同胞合法權益,答辯人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時間: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