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他人資質從事專利代理是違法行為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通過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資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是屬于專利代理條例中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
(一)通過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資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二)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不符合專利代理師執業條件,擅自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相關業務,或者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名義招攬業務;
(三)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專利代理師資格證被撤銷或者吊銷后,擅自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相關業務,或者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名義招攬業務。
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注意事項
1、必須明確約定實施許可的形式,是普通、排他還是獨占。
2、在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應該明確約定專利實施許可的范圍,包括專利實施方式的限制;制造專利產品數量或使用專利方法次數的限制;實施期限和地域的限制。
3、明確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無效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有效期限是申請之日起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的有效期限是申請之日起10年。
4、審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性。此處應當注意的是:是否被授予專利權;轉讓方是否為合法的專利權人;是否有共有權人,是否取得共有權人的同意;專利權的繳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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