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成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該申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批準,向申請人頒發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