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地役權是不能單獨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土地所有權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地役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通過合同約定。地役權主要涉及兩個不動產權利之間的關系,需要經雙方協商約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無需登記。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有期限限制。雙方通過合同約定的地役權期限,不得超過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筑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3、地役權設立需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未該經用益物權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權人不能設立地役權。
4、用益物權轉讓時,受讓人可同時取得地役權。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權轉讓或部分轉讓時,如果轉讓的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可同時享有地役權,并且在地役權合同有效期內無須另行訂立合同。同時,供役地轉讓時,地役權合同對受讓人也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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