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后,為什么要私了?有的勞動者選擇私了,是因為不懂法,是怕麻煩,是對以后公了能不能拿到工傷賠償心里壓根就沒有信心。而筆者對一些已經委托了筆者的工傷客戶,勸他們主動就工傷賠償問題與用人單位簽訂工傷賠償協議,然后再交給筆者來進行下一步的神操作。
也許有些看官會覺得奇怪,工傷者已經委托了律師,律師為什么還要勸工傷者與用人單位私了?送上門的生意不做了,不做案件客戶會支付律師費?根據筆者處理多年工傷事故的經驗,用人單位愿意給工傷者的賠償是越少越好,筆者就是迎合了用人單位的這個喜好,賠償多少錢叫工傷者不要斤斤計較,拿到多少錢就多少錢,然后再反悔,這叫置之死地而后生!
下面為大家分享最新一宗私了再反悔的工傷案件:
丁某來自湖南省道縣,于2017年7月份入職東莞市一家鋼材公司做焊工,2017年12月4日發生工傷事故,在中堂醫院住院29天,出院后醫生建議休息3個月時間。
他所在的那家公司才有幾名員工,管理上很不規范,這導致了他手上沒有一點勞動關系的證據,他的弟弟在網上了解到筆者是在東莞處理工傷案件的律師,便和他一起到位于東莞市南城區的廣東展豪律師事務所咨詢,在了解了傷者的詳細情況下,筆者建議先養好傷,找個機會跟用人單位私了,雙方簽個工傷賠償協議書,必須要自己手上留有一份作為以后的證據用。
在筆者悉心的指導下,2018年5月24日,丁某終于成功地與用人單位簽訂工傷賠償協議,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丁某18000元,協議約定,簽訂協議后勞動關系媽行終止,不得再向對方主張任何的權利。在丁某簽訂協議并且拿到180000元后,筆者仿佛地看到了勝利在向著我們招手。
直接拿著協議書去申請工傷認定,2018年7月23日認定為了工傷,2018年9月6日被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鑒定為8級傷殘。接下來申請了勞動仲裁,2018年4月10日,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萬江仲裁庭裁決:扣減私了協議拿到的18000元后,公司還需要向丁某支付各項工傷賠償金138418元。
收到仲裁裁決后,雙方都不服,均向法院起訴,2019年6月30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各項工傷賠償款157149元。這個數額比仲裁階段多出了18731元。
公司收到一審判決后,不服,進行了上訴,公司認為雙方已經私了,并且約定不可以再起訴了,現在起訴走法律程序,違反了誠信原則,請求法院駁回。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雖然雙方之間簽訂有《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但該協議是在丁某被評為傷殘八級之前所簽訂,而且根據相關規定,丁某因傷殘應享受的待遇遠遠高于雙方在《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的可以獲得的賠償金額,丁某主張顯失公平應當撤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故對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
2019年12月5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本案中,《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可以撤銷的前提就是在鑒定傷殘等級之前簽訂,而如果是在鑒定傷殘等級后,意義就不一樣了,現在通行的法院認定是,傷殘鑒定前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顯失公平,可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