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都訊》報道:深圳一公交公司司機王某,因身體不適到醫院就診,次日早晨在醫院治療期間發生心源性猝死。
報道稱:公交司機王某,2019年12月25日下午執行完第一趟從石龍公交場站至深圳東站的營運任務后,出現身體不適,向調度員請假,去醫院檢查。15點05分轉入深圳市人民醫院CCU科室進行救治。經檢查,醫生初步診斷為王某患有“急性冠脈綜合癥”,向王某家屬建議手術治療。不料,26日早晨6點11許分王某下床解大便后回到病床,病情突變,胸部疼痛,隨即出現意識不清、雙眼上翻的癥狀,經搶救無效于7點26分宣告臨床死亡,醫院診斷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事后,家屬與用人單位公交公司就死亡賠償問題進行協商。家屬認為:王某的死亡與其從事的公交司機工作的長期超時工作密切相關。
據該公交公司職工反映:“它們一般早晨6、7點發車,晚上最早9點多下班,晚的話就是11點,僅在車上的時間為11、12個小時,加上其他準備時間,一共將近15個小時左右?!奔覍俜Q:“因為平常我叔叔都沒有心臟方面的毛病,這次突然得病,估計是過度勞累所致?!惫始覍僖曰疾∨c超長時間駕駛有關為由向用人單位主張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縱觀該案件的事實,如果網絡新聞報道內容真實,與客觀實際相符。其實,家屬維權并不困難,最終可以得到應有的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之規定,王某情況符合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應當依法認定為因工死亡。
首先,王某12月5日下午完成第一趟公交營運任務后出現身體不適,并向單位主管調度人員請假就醫。從發病時間上看完全屬于在工作時間之內。
其次,王某請假時雖然是完成了第一趟營運任務。但還有其他趟次的營運任務有待繼續完成。王某回到場站交車后方請假。從空間上看,根據公交運輸的工作性質,王某的突發疾病場所,符合在工作場所,屬于工作中突發疾病。
最后,王某向調度員請假后,徑直趕往醫院進行治療,時間和空間上具有連貫性性。后突發心源性猝死,25日15日05分轉入醫院CCU科室進行救治,26日7點26分被醫學宣告臨床死亡。未超過48小時,完全符合“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生命本無價,法律上創設了死亡賠金制度,目的在于對家屬因失去親人所遭受的經濟利益損失以及精神上痛苦的補償。但民法遵循填平規則,賠償金額法定。職工因工死亡,雖然法律特做了例外規定,在有第三責任時可以得到雙倍賠償,這屬于對民法填平規則的一個突破。但本案中得不到適用,本案中只有用人單位一方責任主體,家屬無法得到雙倍賠償。
至于,家屬所持因工作超時導致死亡的主張是否能成立暫且不論。根據現有事實和法律分析,經工傷認定后,家屬應該得到法定賠償金,完全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