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9〕1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勞部發[1994]489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遲企業復工上班的通知》(市政函[6]號),結合此次疫情防控期間要求企業延期開(復)工等客觀原因及相關勞動法規,建議顧問單位2020年1月份及2月份工資核算及支付方案具體如下:
一、此次春節休假正常是2020年1元24日到30日止,31日(禮拜五)開始正常上班,2月1日上班補假(禮拜六),其中法定假3天,休息日4天,共計7天。
二、國務院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共計延長三天,其中包括兩天是原本的工作日(1月31日、2月1日)一天休息日(2月2日),這三天因國務院的規定,可視為休息日,不計算工資,但也不扣工資。
三、陜西省及西安市均發文要求延期開(復)工至2020年2月9日24點,因國務院規定的春節假期截至2020年2月2日,陜西省西安市政府規定自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又延長了7天(其中工作日5天,休息日2天),但省市兩級文件中均為明確界定延期開(復)工這段時間屬于什么性質,但省市文件中也均未提及如果該期間上班需要支付加班費或安排補休的規定,并且節假日及休息日等有關工時制度的調整屬于國務院權限,地方省市無權制定或調整,可見該延期開(復)工期間為勞動者應該提供正常勞動的時間,而因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要求而不能正常提供勞動。
四、此次因為疫情防控需要,政府行政命令要求企業延期開(復)工,屬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權利義務中止,在勞動合同中止期間雙方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延期復工的七天時間應為雙方勞動合同中止期間,該期間內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不應承擔相應義務。
五、國務院規定的春節假期延長共計三天,其中兩天為特殊休息日,一天為正常休息日,該三天勞動者未能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不支付休息日工資時也不應扣減勞動者工資,因省市規定延期開(復)工,其中有5天為工作日,該5天屬于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不應發放正常工資,而應當扣減該5天工資,扣減數額=日工資*5,日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天(計薪天數),發放時建議向職工書面說明工資扣減原因及計算方法并要求職工簽字確認。
六、顧問單位也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將該5天延期開(復)工時間作為年休假調假或補假處理,建議應與勞動者簽訂協議或由勞動者書面申請方式解決。
七、根據勞部發[1994]489號文第十二條、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內容來看,均指的是因為非勞動者原因或者疫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或者企業經營困難時的工資支付方式,具體為:“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西安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1800元)。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陜西省生活費標準為不低于最低工資的75%)”。但目前看來絕大數企業未能如期開(復)工系地方政府出于疫情管控需要,以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企業延期開(復)工,而并非企業自身原因或因疫情影響而經營困難,所以上述工資支付規定是否適用于本次疫情防控而延長開(復)工情形,有待商榷。
八、如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地方政府決定再次延長開(復)工時間,工資計算及處理方式同上第五條,第六條。
九、建議顧問單位2020年1月份,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企業規章制度考核后正常支付工資,2月份工資支付應當扣減勞動合同中止期間,按照計薪日*應勞動天數,計算勞動者未能提供勞動而相應的工資,扣減該部分后發放,以上是基于法律規定和理解對本次疫情造成企業延期開(復)工而影響工資計算和支付所作的建議,但各個企業也可根據自己用工特點,招錄成本,員工管理及企業福利等各方面綜合考慮,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勞動者待遇,增強企業競爭力。
穆小偉
陜西本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