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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西安律師事務所:公司蓋章行為法律效力分析

                            蹭個熱度,最近老干媽和騰訊公司因為假合同印章一案開撕,結合本人近期辦理的幾起涉及公司印章的案件,做一些法律分析,試圖說明該類案件的思路突破口和實踐中的裁判傾向。

                            實踐中出現大量公司離職人員,實際承包人、施工人、掛靠人、管理人員、甚至普通員工等私自刻制項目部印章或者經過公司許可刻制印章或者直接持公司印章,在各種合同上加蓋,造成印章內容顯示的公司卷入訴訟成為被告,甚至被裁判承擔責任,或承擔連帶責任。那么這種情況下,印章在實踐中被使用,印章內容中顯示的公司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其實,印章并非判斷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唯一條件,而加蓋印章的人是判斷加蓋印章因為是否有效的的關鍵和核心,實施蓋章行為的主體是確認公司意思真實性的關鍵,應從不同主體加蓋公章的行為入手,對借用、盜用、濫用和偽造(變造)等加蓋真(假)公章的行為進行類型化,結合“權利外觀表象”和“可歸責性”,判斷蓋章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實務中不能只簡單認章不認人,并且實踐中主要通過雙方舉證,證明行為人是否有權代理,或者屬于表見代理,或者相對人不屬于表見代理制度中受保護的善意相對人。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687號民事裁定書也采用了相同的觀點:“構成表見代理須在代理行為外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理由,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存在外表授權,即存在有代理權授予的外觀,代理行為外在表現上有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其二,相對人對行為人有代理權形成了合理信賴,相對人對外表授權的信賴是否合理,應當以是否有正當理由做出判斷標準。原告作為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諸如印鑒等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9年7月7日頒布)第13條也有類似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切勿過時的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諸如合同書、公章、印鑒等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會議紀要》(2018年6月27日召開)

                            法官會議意見:在合同書上加蓋公司公章的法律意義在于,蓋章之人所為的是職務行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權無權之別,不可簡單根據加蓋公章這一事實就認定公章顯示的公司就是合同當事人,關鍵要看蓋章之人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蓋章之人為法定代表人或有權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蓋章甚至蓋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書上的簽字是真實的,或能夠證明該假章是其自己加蓋或同意他人加蓋的,仍應作為公司行為,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反之,蓋章之人如無代表權或超越代理權的,則即便加蓋的是真公章,該合同仍然可能會因為無權代表或無權代理而最終歸于無效。

                            《九民紀要》(法〔2019〕254號 )41.【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后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公司印章被不正當使用或者私刻印章,結合案件事實及各方舉證情況,處理結果或有些區別,公司在對外進行商事活動時,加強印章管理時更應當加強對人員的管理。

                          穆小偉律師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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