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5日,鄒某某到被告x市中心醫院治療右下肢靜脈曲張。2016年8月22日,鄒某某行右側大隱靜脈高位結扎剝脫硬化劑治療術,術后鄒某某出現下肢深靜脈血栓并發癥,隨后形成肺栓塞。2016年9月5日,醫院對鄒某某實施溶栓治療,治療后鄒某某出現腦出血并發癥,于2016年9月9日死亡,時年68周歲。
二.醫方觀點
當時鄒某某入住我醫院,我醫院診斷為下肢靜脈曲張。合理部分我醫院同意賠償,但是49%的比例不同意,我方承擔的比例不應超過20%。鄒某某下肢深靜脈血栓不可避免,與我方對下肢深靜脈血栓漏診沒有因果關系,無論我方是否漏診都無法避免患者下肢形成深靜脈血栓。應分清哪些是鄒某某的原發病,哪一部分是我方存在過錯所進行的治療。
既然雙方都認同是溶栓治療出現了問題,時間截點在2016年9月5日?;锸迟M、護理費同意2016年9月5日以后的進行賠付,醫療費2016年9月5日之后個人支付部分為3701.53元。交通費法院依法判決,鑒定費數額予以認同,但應該按照比例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我方存在少部分責任,應按照比例承擔相應數額。復印費數額認可。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同意按原告的標準計算。
三.患方觀點
鄒某某因腿部不適由其親屬送到x市中心醫院就診,治療右下肢靜脈曲張。就診前及入院后檢查鄒某某都未患有其他疾病,鄒某某入院后醫院沒有盡到護理義務,導致鄒某某術后肺栓塞,醫院未經五原告的同意,未按照診療計劃就給鄒某某使用了通栓類藥物,因通栓類藥物劑量過大,鄒某某全身多部位出血、腦出血,導致死亡。
因醫方存在對肺栓塞后重組組織型纖溶酶原激活劑溶栓指征掌握不夠嚴格、無溶栓治療的知情同意書、未及時行頭部CT檢查的過錯,若無這些過錯,鄒某某則不會因腦出血死亡。鄒某某的死亡與醫院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四.鑒定意見
2017年8月9日,x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x市中心醫院在對鄒某某的醫療行為過程中存在未盡謹慎注意義務的醫療過錯,該醫療過錯與鄒某某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對死亡后果起所起的原因力為少部分。
五.庭審意見
鄒某某因右下肢靜脈血栓入院治療。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對鄒某某2016年9月5日進行溶栓治療至死亡所產生的損失的賠償,本院酌定醫院按30%承擔。關于原告要求2016年標準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一節,因鄒某某已死亡,五原告受到嚴重的精神損害,故本院予以確認。
六.法院判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法院判決,x市中心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141309元。
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未簽署拒絕治療知情同意書,相應的醫療風險由醫方承擔。2.醫療糾紛:羊水栓塞行剖宮產過程中有過錯,對母嬰損害后果需擔責。3.醫療糾紛:輸注中藥注射液時疏于監測,導致藥物過敏造成患者死亡。4.醫療糾紛:對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患者,無適應癥采取脾切除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