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宅基地房屋征收補償款的案件不僅要考慮繼承的方式系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亦或是遺贈等傳統繼承案件的法律問題,還需要考慮宅基地房屋征收中的特有法律問題,比如:征收對象的確定、宅基地房屋的產權歸屬、宅基地房屋征收利益如何分配等。本文將對上述問題進行簡要論述。
一、 繼承宅基地房屋征收補償款案件的思路
繼承案件與分割房屋征收補償款案件系兩種不同案由的糾紛。前者系繼承糾紛案件,后者系共有物分割糾紛案件。兩者之所以能夠產生競合是因為繼承的財產系征收補償款所致,故處理此類案件的思路首先應當將被繼承人的遺產從宅基地房屋征收補償款中分離出來。在明確繼承的遺產范圍后再通過繼承的規則進行分割。
二、宅基地征收對象的確定
確定征收對象對于明確被繼承人的遺產具有重要意義。如果被繼承人不屬于宅基地征收對象,則不存在所謂繼承問題。根據規定,宅基地征收對象一般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即宅基地使用審核表上所列戶中成員。如果宅基地居住農戶家庭成員發生變動,比如:婚喪嫁娶以及生子等原因,宅基地使用權人也將隨之變動。征收單位對于征收對象的認定有一定的決定權,當事人若對征收單位確定的征收對象有異議,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進行維權。
三、宅基地房屋的產權歸屬的確定
1、 通過申請經審批后建造房屋取得房屋產權
宅基地制度具有福利性質,目的是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居住利益。房屋初始建造審核表上的立基人員應當認定為宅基地房屋產權人。但在繼承糾紛中必須劃分房屋產權份額,故需考慮房屋建造的相關出資情況,出資貢獻多者應多分配房屋產權份額。相關出資情況需要當事人提供購買建材、雇傭施工隊收據、發票等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無法提供但需審查相關材料的,應至當地鄉鎮土地管理所調取審核登記表或房屋產權登記記錄等。如果當事人之間對房屋建造出資問題無法達成一致、且均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身出資情況的,可將建造房屋時農戶內成年成員視為房屋建造出資人。
2、通過繼承取得房屋產權
對于產證清晰、有建造審核表的房屋,繼承取得房屋產權應當按照繼承法律規定分配房屋產權份額。對于建造時間過早且沒有相關建造手續的祖傳房屋,應當以政府部門確權的宅基地登記為準。
3、 通過翻修取得房屋產權
經審批后,在宅基地上拆除原有房屋重新建造新的房屋也能取得房屋產權。翻修時房屋的實際居住情況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將直接影響翻修房屋的繼承。若被繼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內無同住繼承人,去世后一方繼承人翻建房屋。新翻建房屋的產權應延續之前的狀態歸所有繼承人按份共有,但其他繼承人應對翻建人的出資予以補償。即使其他繼承人知情且未反對翻建,也不能認定其放棄繼承房屋產權。若被繼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內有同住繼承人,去世后同住繼承人翻建房屋。該種情形屬于同住繼承人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合理改善自身居住條件,其他繼承人不享有新翻建房屋的份額,但翻建人應當補償其他繼承人在原房屋中的份額。若被繼承人去世前,一方繼承人出資翻建房屋但無房屋轉讓書面協議。新翻建房屋應當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處理,由各繼承人按份共有。對于出資翻建房屋的繼承人在分配房屋產權份額時,可以適當多分或者要求其他繼承人給予適當補償。若被繼承人去世前,一方繼承人出資翻建房屋且有房屋轉讓書面協議。若轉讓協議有效,則翻建人對新翻建房屋享有全部產權;若翻建人與被繼承人非同一經濟組織成員或已另獲批宅基地,則該轉讓協議無效,新翻建房屋的處理方式與無書面轉讓協議的情況相同。
四、宅基地房屋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
1、產權調換房屋訂購權的分配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征收單位會給予一定面積的優惠房訂購指標。產權調換房屋訂購應優先考慮宅基地使用權人,以保障其在居住房屋被征收后仍能獲得居住用房。被繼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內有同住繼承人,被繼承人去世后該房屋被征收。由于征收房屋內尚有宅基地使用權人,非使用權人不得依據自身享有部分房屋產權而要求獲得產權調換房屋訂購權。被繼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內無同住繼承人,被繼承人去世后該房屋被征收。雖然征收房屋內已無宅基地使用權人,但在實踐中征收單位會給予一定產權調換房屋作為房屋征收補償,征收房屋的繼承人可以按照所占房屋產權份額分配房屋訂購權。被繼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內有同住繼承人,被繼承人在征收協議簽署后房屋交付前去世。只要未被征收單位收回,尚未使用的房屋訂購權仍可作為被繼承人遺產進行分配。被繼承人生前簽訂征收協議時,將自己的產權調換權轉讓給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原產權調換權或所購房屋不能作為遺產處理。
2、宅基地使用權貨幣補償的分配
選擇“數磚頭”的方式補償的,其中的征收房屋重置成新價歸房屋產權人所有。同區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和價格補貼歸宅基地使用權人平均享有。選擇“數人頭”方式補償的,根據戶籍人口來計算補償金額,應由宅基地使用權人按份共有。
3、 優惠征收利益的分配
征收補償中諸如:獨生子女、大齡未婚青年等特殊身份人員,通常會額外多算征收人口導致該戶征收利益增加,如考慮到大齡未婚青年以后結婚生子需要更多的住房要求。這些征收利益是基于特殊身份才給予,故這些額外征收補償利益應歸于特殊身份人員,不能在各宅基地使用權人之間平均分配。
4、房屋附屬設施拆除補償利益的分配
房屋附屬設施包括棚舍、無證建筑等。房屋附屬設施的征收補償僅為建造物料的補償,應歸于實際建造人。實際建造人還應包括雖未出資但仍在房屋中居住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員。對房屋裝修的征收補償是對裝修物料的補償,應歸屬于實際出資裝修人。若無有效裝修出資憑證,則應認定裝修時農戶內居住的已有經濟收入人員為實際出資裝修人。
5、其他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
除上述征收利益外,被征收農戶還會得到諸如搬家補助費、臨時過渡費、速簽速搬費、特殊對象補貼、自留地補償費用等其他征收補償利益。征收政策和征收協議中一般均會根據費用性質明確分配方案:如搬家補助費、臨時過渡費、速簽速搬費等是為了鼓勵實際居住人盡早搬遷,為其搬家和過渡期內的居住提供相應費用,故應歸屬于房屋實際居住人;特殊對象補貼則屬于對生活困難人員的特殊補貼,應歸其個人所有;農村集體經濟成員對歸集體所有的自留地和耕地享有生產使用的權利,因此自留地補償費用應歸屬于農戶內農業戶籍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