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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西安律師:潼關肉夾饃事件折射的商標法律困境

                            近期,潼關肉夾饃協會起訴眾多小吃店引起熱議,甚至2021年12月12日最高法民三廳負責人就該事件接受記者專訪,圍繞潼關肉夾饃維權事件中折射的商標權利界限和維權尺度問題,以問答方式從第三人正當使用權利;地理商標的使用區域限定;商標主體的權利限制;誠實信用原則等四個方面做了答復,但對于潼關地域之外的小吃店能否繼續使用潼關肉夾饃標志并沒有給出確定意見,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和以上答復,僅可以說明潼關肉夾饃的地理標志,在潼關地域范圍內小吃店可以合理使用,該地理標志商標不可以通過收費加盟或其他方式許可非潼關地域以外的人使用,而這恰恰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該答復對該問題并沒有闡明和解決,而只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進行了回避,為了平息公眾意見,提出在知識產權領域,對惡意訴訟當事人可以反訴要求賠償,但具體如何認定惡意訴訟并沒有提及。

                            當一項法律規定與大眾的普通認知出現分歧時,就說明目前的法律規定存在違反常理的問題。甚至出現了邏輯矛盾和混亂,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地理標志可以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根據公開信息,潼關肉夾饃協會注冊的“潼關肉夾饃”屬于地理商標,《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地理標志商標的關鍵點就是“ 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所以該商標法律直接就規定,限定在地理區域范圍內可以使用。

                            但實踐中,潼關肉夾饃并沒有和潼關當地的自然和環境因素有特殊關系,潼關肉夾饃更多的是一種工藝和制作方法,那么問題來了,潼關地域之外的小吃店可以使用“潼關肉夾饃”字樣來標識自己的制作工藝?如果不能,潼關地域之外的小吃店如何宣傳和標識自己用的是“潼關肉夾饃“的制作工藝呢?

                            根據最高法民三廳的回答來看,地方法院目前大多裁判小吃店侵犯潼關肉夾饃協會商標權并沒有什么問題,雖然最高法回答中闡明,針對濫用權利進行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被告向濫用權利提起訴訟的原告主張賠償,但要求被告能證明原告的起訴構成法律規定的濫用權利損害其合法權益,而且目前法律體系中,并沒有具體的條款規定濫用權利的情形,而《民法典》中只是簡單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的條款,實踐中,濫用權利的法律認定本身就存在難點,被告又能如何舉證證明潼關肉夾饃協會這種維權方式屬于濫用權利呢,并且基于有些地方法院已經支持潼關肉夾饃協會的訴求,潼關肉夾饃協會擴大維權范圍,通過起訴方式,禁止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潼關肉夾饃”地理標志商標,不斷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在目前法律規定范疇內,并沒有任何違法之處。

                            有人會說,潼關地域之外小吃店就不要使用“潼關肉夾饃“這種地理標志就可以,也存在問題,這些小吃店本身的制作工藝和潼關肉夾饃并無二異,或者這些小吃店的店主本身就來自潼關地域,這些小吃店使用”潼關肉夾饃“標識時,并不能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者誤認,因為潼關地域之外的消費者在購買潼關肉夾饃時也是明確知道該肉夾饃并非產自潼關地域,因為消費者在其他地域購買潼關肉夾饃時看重的是肉夾饃的制作工藝,而對產自哪里或是哪里人制作沒有任何興趣。但這種僵化強硬的適用法律,潼關地域之外的消費者想吃潼關肉夾饃卻因為法律的管制不能順利吃到,因為法律的規定,將本屬于潼關肉夾饃的市場拱手讓給他人,恐怕也不是所有潼關肉夾饃行業從業者所看到的吧。

                            很顯然,外地街頭小吃店出售潼關肉夾饃,并不會損害潼關當地小吃店的利益,禁止外地街頭出售潼關肉夾饃,并不會增加潼關本地肉夾饃的銷量,恰恰外地街頭出售潼關肉夾饃可以增進潼關肉夾饃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法律賦予或支持潼關肉夾饃地理的商標權利而并不能增加或保護本地肉夾饃經營戶的收益,那么法律保護和支持了什么?難道只是為知識產權流氓維權提供了依據和理由?這恐怕不是商標法的立法初衷吧。

                            商標存在歷史很久,但第一部商標法是工業革命以后產生的英國《1875年商標注冊法》誕生只有不到200年,隨后在商標的發展過程中,保護商標權利和開放市場競爭都在此消彼長,甚至因為知識產權的特殊保護,誕生了一批知識產權流氓,專門以碰瓷為主營業務,以收取知識產權許可費用賺取收益,通過限制競爭,抵制同行而不勞而獲,近期潼關肉夾饃案,逍遙鎮胡辣湯案,景德鎮案等案件法律結果和普通人的認知大相徑庭,出現嚴重分歧。那么我們堅信的知識產權的權利基礎是否真實存在?這種權利現有的法律保護體系是否適當?知識產權保護是否限制了市場競爭和發展?為什么會出現法律結果和普通人的認知完全不同的局面?當然有人提出,知識產權所有權人為了獲得知識產權也付出了時間,精力和金錢,但是這些完全可以以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手段保護并獲得回報(可口可樂公司關于產品配方的操作便是實例),權利人借助法律而并非借助市場獲取收益有違立法初衷。這也是很多奧地利經濟學派的學者認為知識無產權的原因之一。

                            人類一些行為皆是在他人現有知識和經驗基礎之上,一切人類智慧結晶都是他人知識和經驗積累的重新組合,知識無產權是社會常態,對知識經驗的利用,并不會造成別人知識經驗的減損,而禁止他人利用現有知識和經驗只會妨礙競爭和發展,當某些人認為自己擁有某項知識產權而排斥他人使用,只是缺乏自信妨礙競爭而已,以國家公器為己謀利,而不是通過正當的市場競爭獲利。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僅僅有幾百年的時間,伴隨著市場主體對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越來越多的質疑和思考,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何去何從,我們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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